2012年9月21日 星期五

各級學校及教師於課堂上播放影片之著作權問題說明


引用出處  經濟部智慧財產局
網址  http://www.tipo.gov.tw/ch/AllInOne_Show.aspx?path=3476&guid=e438713c-b6be-44fa-af45-3a0d5a25282d&lang=zh-tw



各級學校及教師於課堂上播放影片之著作權問題說明

在現代教育發展多媒體教學的潮流下,學校教師為輔助教學及提高學生學習興趣,有時會需要在課堂上播放影片,一般而言,教師如欲於課堂上播放影片用於教學,主要有以下2種方式:

1.    運用教室本身既有的器材或學校視聽設備於教室播放;
2.    運用學校電腦網路系統播放供多數班級收看。

上述第1種情形,即在課堂中播放,所播放之影片,不論是以光碟或錄影帶等媒體呈現,均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視聽著作,而對學生播放,屬於對於特定多數人(公眾)的「公開上映」行為。一般來說,坊間許多影片的光碟或錄影帶發行公司或代理公司,通常會發行「公播版」或專供學校使用之「教育版」授權得在學校公開上映,教師如利用這些影片在課堂上播放,自屬合法。惟如教師欲在課堂上播放之影片非屬「公播版」或「教育版」的影片光碟或錄影帶(例如僅供個人家庭內觀賞之家用版),應注意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,否則必須合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規定,以免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。

如屬上述第2種情形,即教師運用學校電腦網路系統播放影片,則涉及視聽著作的「公開傳輸」行為,跟上述公開上映的「公播版」或「教育版」影片或錄影帶一樣,如著作權人已授權公開傳輸,則運用學校電腦網路系統播放影片,不必另外取得授權。但如果著作權人並未授權公開傳輸的話,學校和教師要在課堂上利用網路播放影片來教學,除非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,仍應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。

學校的老師如果基於非營利的教育目的,播放的影片與課程內容相關,而且所利用的質與量占被利用原著作的比例低,其利用結果對於影片的市場不會造成「市場替代」的效應,可依著作權法第52條之規定引用部分影片,作為教材的內容而在課堂上播放,不必取得授權。至於到底用多少才算是合理範圍,很難一概而論,必須依照具體個案的情況來做判斷。但是如果播放整部電影或整個錄影帶或其相當部分,一定會造成「市場替代」效應(例如於課堂上播放電影,學生就不需要去電影院看電影,或去租、買錄影帶或光碟來欣賞),已超過合理使用範圍,應得到授權,否則將會構成侵害著作權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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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老師因教學需要,將從影視出租店裡租來的熱門影集播放給同學看,
是否屬於合理使用?
有許多學校老師為了增加授課內容的趣味性,提升學生學習的熱情,會到影視出租店租幾支與教學內容相關的片子,或是直接在書店購買DVDVCD,在教室中播放給學生觀賞,甚至會集合幾班的學生一起觀賞,並請學生於觀賞後進行研討。這樣的利用行為,是否屬於合理使用?有沒有什麼方式可以比較安全地利用他人的視聽著作?
有關於教學時利用他人著作的合理使用,我國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:「Ⅰ.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,為學校授課需要,在合理範圍內,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。Ⅱ.44條但書規定,於前項情形準用之。」學校或老師可以為學校授課需要,在合理範圍內,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,符合前述規定的情形,無需事先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。然而,在課堂上進行影片的放映,並不是「重製」行為,而是屬於對於特定多數人(公眾)的播放行為,乃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視聽著作的「公開上映權」的範圍,因此,無法依第46條主張合理使用,必須要另外尋找其他合理使用的規定。
提到公開上映的合理使用規定,主要是依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:「非以營利為目的,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,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,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、公開播送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。」是否符合本條規定的要件,在判斷上有下述幾項要件:1.必須是「非以營利為目的」;2.必須「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」;3.必須「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」;4.必須是已公開發表之著作;5.必須是在「特定活動中」。老師若是因應特別的事件或教學需求,臨時性地有公開上映視聽著作的需求時,只要符合前述的要件,應可依本條主張合理使用。但是,若是老師在選擇所播放影片時,與教學活動的關連不大,反而是「休閒」、「娛樂」的性質較重時,則可能另依據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,被認為有「市場替代」的效果,仍然有可能會屬於侵害公開上映權的行為,須特別注意。
針對學校老師授課需要有使用視聽著作的需求時,因為涉及「公開上映權」,筆者有下述幾點建議:
1.
若屬於教學常態性需要使用的視聽著作,例如:人體奧秘、宇宙大爆炸、二次世界大戰等商業頻道公司所拍攝相當具有教育意義的影片,因為非屬於臨時活動的公開上映,而是教學的經常性使用,應該向廠商取得公開上映的授權(一般是銷售「公播版」)。事實上,也有民間廠商專門向學校提供這類影片的授權,學校老師若有教學上的需求時,應請學校協助採購。
2.
若是老師自己在準備教材時,希望將特定影片內容作為教學時的輔助教材,則建議在製作教材時,將影片內容截取適當的部分後,以第52條引用的方式,融入作為自己授課教材的一部分,例如:配合簡報檔案的使用,在簡報到特定議題時,連結至影音檔案,作510分鐘的播放等,即使是涉及公開上映的行為,但若是以合理「引用」的方式作為教材這個新的著作的一部分,仍然可以主張合理使用。
3.
若是在課堂上確實有播放全部影片的需求時,由於其市場替代的效果較大,透過第55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的可能性較低。建議仍然宜取得公開上映的版本進行放映較為適當。


2012年9月4日 星期二

教務處公告及規章表單

各位老師、同仁
如果您想查閱教務處的公告,除了上校網之外,還可以在如下網址點閱
https://docs.google.com/folder/d/0BwRFUCeeFvSaZkZ3Wnh1NGFwcTg/edit

教務處新增法令規章及表單下載服務,網址如下:
https://docs.google.com/folder/d/0BwRFUCeeFvSaLUhIXzFpMlBSR28/edit

這裏可以點閱與教務相關的政府法令及校內實施要點,另外,常用表單也可以在此下載。
例如您想了解十二年國教,免試升學是如何計分,可以查政府法令規章,
如果您想知道英檢獎金相關規定,可以查校內實施要點,
如果您需要各種相關業務的表單,請到表單下載區;下載的表單是pdf檔,您可以直接列印使用,如果您要進行編輯,需轉成word檔,請試用如下免費網址進行轉檔
http://convertpdftoword.net/